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3.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督查室报送查办结果。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4.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督查室。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市政府。
  5.对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必要时要深入基层查实情,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时效和质量。
  6.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限期重报,并适时到现场督办。
  7.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对市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国办秘函”或“省查”形式转来的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市政府督查室可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市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附国务院领导、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对其他中央、省级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中央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三)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和程序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立案的市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由市政府督查室分类整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必须报主管市长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