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下发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公文中注明的督办事项及时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酒泉市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任务下达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其工作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以市政府文件下达,提出办理要求。
4.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5.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的会议纪要印发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督查室督办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6.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市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策、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及时向市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根据上级要求,抓紧工作落实,并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和最后办理结果。
7.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决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决策、工作任务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8.接到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督查室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主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需向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反馈的,根据领导要求,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
1.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明确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办理的,由相关科室转交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办理,并向作出批示的领导报告督查结果,需要向上级答复反馈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反馈报告。
2.接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由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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