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17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六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扎实做好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范围及任务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
(三)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全国人大、政协,省人大、政协和市人大、政协转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审议意见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
(五)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酒泉市政府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事项。
(六)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省、市政府为民办理实事的事项;县(市、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七)制定政务公开年度规划,督促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推行工作及考核政务公开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八)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酒泉市政府落实的为民办实事事项的任务分解下达和督促检查落实。
(二)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工作及全市经济运行、重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
(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水电暖保障、医疗卫生等问题的专项督查。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