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人民群众来信,认真执行人民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制度,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六条 实施政务公开,对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政务信息,要通过《酒泉政报》、酒泉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省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省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其他事项;研究分配预算内专项经费。
(三)研究制定或修订规范性文件、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