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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审查备案。审查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九条 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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