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酒政发〔2010〕122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
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
《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次印发的
《工作规则》,是在2004年印发的《
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深入学习贯彻
《工作规则》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扎实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学习。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
《工作规则》,严格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行政。同时,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建立、修订和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制度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学习贯彻
《工作规则》情况于10月15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
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酒泉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各项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