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0〕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豫办〔2006〕50号)和财政部一系列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乡镇财政是联结城乡、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乡镇财政收入,管理乡镇财政支出,保障乡镇政权正常运转,落实各项涉农政策,加强涉农资金监管、财务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提供农村范围内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组织对乡村财会人员进行财政支农政策培训,提高理财能力。
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发展经济、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全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职能界定更加清晰合理,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整体效能明显提升。
二、全面提高乡镇、村两级财政资金和财务管理水平
(一)把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作为当前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要目标。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对各类补助性资金和项目资金的监管机制。建立各类文件、资金信息的下达通报制度,确保乡镇财政掌握必要的信息和监管要求。要加强涉农补贴资金管理,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防止骗取涉农补贴资金行为。
(二)健全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一是合理划分乡镇收入范围。规范乡镇财政收入口径,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二是科学界定乡镇财政支出责任。乡镇财政主要承担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经费,乡镇财政供给单位正常运转经费,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等。除农村中小学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农村卫生院补助经费等按有关政策规定列入县级财政支出范围外,其他支出由县级财政根据现行财政政策对乡镇实行分类核定。三是完善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确定乡镇财力保障水平,使乡镇财力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相适应,对财力难以保障基本支出需要的,要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