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0]293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迁移。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二)建立个人账户的,结清个人帐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三)流动就业人员从中断原职工医保关系之日起3个月(含满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并足额补缴费用,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从中断原职工医保关系之日起在转入地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超过6个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须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