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0〕27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现结合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就我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