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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古城保护区内及文物景点周围等重点保护区域禁止批发、销售、放飞孔明灯的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古城保护区内及文物景点周围等重点保护区域禁止批发、销售、放飞孔明灯的通告
(同政发[2010]189号)


  今年以来,有些市民在红旗广场等地放飞孔明灯,给城市消防造成很大安全隐患。为了保护我市城市建设和古城修复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古城保护范围内和文物景点、园林绿化景点、公园、道路绿化带周围等重点保护区域,禁止批发、销售、放飞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批发、销售、放飞孔明灯区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在我市下列区域内禁止批发、销售、放飞孔明灯:
  1、古城保护范围内。具体为魏都大道(原新建南北路)以东,平城街(原雁同东西路)以南,御河西路(原御河南北路)以西,北都街(原新胜东西街)以北。
  2、古城外其他文物、旅游景点,如云冈石窟、明堂、恒山风景区等区域。
  3、城市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及两侧绿化带,园林绿化景点、公园、林带等周边。
  4、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如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保护区等。
  二、禁销、禁放区域监管责任
  1、城区、矿区、南郊区、浑源县等相关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安监、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各自辖区的监管。
  2、对违规批发、销售、放飞的单位和个人,市安监、消防、工商、市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各级文物、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监督和管护工作,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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