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将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设置科目的,地方在增设科目时可从科目编码 98 开始从大至小、逐一列目级科目反映,不宜列目的,统一在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级科目下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 XX 行政事业性收费’反映。”
(5)将11010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的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因汉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一般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二)支出分类。
1.删除下列支出科目。
(1) 23006 款“预算外转移支出”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支出”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支出”。
(2)2300904项“预算外年终结余”。
2.增设2140191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用交通运输部集中的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安排的支出”。
3.修改22102款“住房改革支出”的科目说明,删除“预算外资金”的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抓紧清理目前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各项收入,按修订后的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二)各执收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
(三)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