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各部门各单位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幼儿园收费、成人教育收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继续按我省现行预算管理方式,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依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省教育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收取的考试考务费,继续纳入预算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广告收入纳入专项收入管理,使用通过专项支出安排。
(三)各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支出按相关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各级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