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在岗或主任委托可代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经申请可以自愿退出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律协秘书处核实,视为辞职: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三)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一届中累计三次请假的;
(四)不能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专业委员会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免职。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提出任期内工作规划,于每年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并报省律协业务培训部。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就本专业委员会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向常务理事会述职,副主任应向本专业委员会述职。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对外交流、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开展公众义务咨询、进行法律宣传、提供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活动应注重实效。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研讨、业务培训活动应对律师开放,吸收和鼓励广大律师参与。
第十九条 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可向省律协业务培训部申请按实际活动时间折抵律师培训课时。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省律协拨款、律师事务所支持、委员缴费、社会赞助等。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基本经费按省律协年度财务预算开支,需要额外申请费用的,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省律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