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或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成绩显著的;
(七)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根据全国律协惩戒规则,视情节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
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他应受处分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按属地管辖原则申请所在市、州律师协会或本会进行调解。
对于调解结果,会员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十八条 对会员奖励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或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则执行。
第九章 经 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收缴和管理会费。
第六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考核公告前交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讨论会议支出;
(二)本会秘书处的工作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