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六)向会长办公会议提请聘请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七)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可以邀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列席。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则的要求,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制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促进律师业的专业化发展。
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第五十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本人申请,市、州律师协会、本会直属会员部推荐,经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十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拟定,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可由全体委员民主推荐或省律协秘书处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章 奖励、惩戒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三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