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持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受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每年应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的评议。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对述职报告投不信任票时,述职人应引咎辞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工作安排,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决定,可以举行会长办公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执业或者不在本省执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辞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其理事、常务理事职务自动丧失。
理事、常务理事本届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的,其理事、常务理事职务自动丧失。
会长、副会长本届连续三次不履行职责的,其会长、副会长职务自动丧失。
第四十四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章 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