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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09修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二)审议决定秘书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三)制定修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及律师业务指引;
  (四)审议通过本会年度会费预算、决算报告,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五)决定召开理事会;
  (六)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听取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提议;
  (九)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参加始得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本省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十年以上,其中在本省执业五年以上的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当届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不得兼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任职期间不受理诉讼、仲裁业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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