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提案。提案应当向提案审查委员会提交。
第二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之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答复。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从其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五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三)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五)制定修改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
(六)补选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七)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评议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情况;
(十)审议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十一)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本省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三)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