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此期间,必要时可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主席团的组成,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的组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从下列人员中提出,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一)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本会正、副会长;
(三)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任理事或常务理事的本会律师代表;
(四)部分律师代表。
第十九条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选,处理会议期间代表的提案、提议。
第二十条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大会作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
代表大会制定、修改章程或会费收缴管理办法,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三)制定、修改应由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七)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八)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州律师协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选举或召开理事会推举产生。
代表名额按当年或上年度考核公告的执业律师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确定。
市州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代表由市、州律师协会从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中推举一人,作为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提议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