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开展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七)制定行业发展战略,拓展律师业务新领域;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实习期间的集中培训,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九)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奖励和惩戒;
(十)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申诉;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组织开展对外交流;
(十三)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四)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五)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增强律师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七)司法行政部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由湖南省司法厅准予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由湖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市、州律师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建议和要求;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七)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信息资源;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