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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2010年节能行动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2010年节能行动方案的通知
(滁政〔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2010年节能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2010年滁州市节能行动方案

  为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0年节能指标为:万元GDP能耗降低不低于5%,确保“十一五”下降20%以上。第一、三产业和建筑业能耗降低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8%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1%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0.1%以上。21户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量60281吨标准煤。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78万吨,在2010年7月底前完成;落后粘土砖瓦企业40户,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节能专项资金、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均较上年增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2010年节能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制定方案,明确时间步骤,强化督查考核,确保任务完成。各县市区要于6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目标落实情况和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问责制,追究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
  二、淘汰落后产能
  2010年要淘汰水泥178万吨,于7月底前完成;淘汰关闭粘土砖瓦企业40户,于9月底前完成。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或淘汰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视情况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的新上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对未进行节能环保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土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规划、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落实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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