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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三)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依法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的进出口许可事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将同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制定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职工签订涉及劳动保护的劳动合同,严格督促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二)加强劳动保护监察,负责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监督指导监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狱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和警车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负责拆迁工地安全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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