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对区域性环境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管,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五)负责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电视台、电台、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网吧、歌舞厅、游戏室、音像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大型文化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组织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对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广场、市火车站广场、市南湖公园等群众休闲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建设拆除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填埋、污水处理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指导、检查和监督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务系统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本系统单位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加油站(点)设立的初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成品油市场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