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对农业机械(包括跨区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加强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按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初审,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猎枪弹具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切实加强对市本级直管水库的调度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所管理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三)除泄洪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水库、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水库、河道安全;
(五)指导监督本市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时作出审核决定,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申请依法组织验收,并将审核和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卫生审查;
(三)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督促检查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检查指导本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按照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制度等制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七)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