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滁政〔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六)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七)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市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