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滁州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容貌,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中心区(95平方公里)范围内夜景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夜景亮化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亮化要求组织编制。
第六条 市房产、公安、工商、建设、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
琅琊区、南谯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同配合辖区内夜景亮化工作。
第七条 城市夜景亮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亮化设施。
第九条 下列地区或者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