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流关文物保护工作的通告
(滁政〔2010〕8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清流关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清流关文物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流关的保护范围:以清流关、古驿道为中心,南、北两侧至山顶,东至关山店东50米,西至石店子村。清流关的建设控制范围:东、西均至保护范围外1000米,南、北同保护范围。
二、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意新建、添建建筑物,包括新建、添建农舍和牲畜棚圈等。
三、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意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五、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意取石、取土、开山、开挖渠道。
六、在保护范围内,禁止毁林开荒、乱砍乱伐、挖树桩、挖蜈蚣、挖中草药等一切破坏行为。
七、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在崖面、石头、树干上乱刻乱画和乱丢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八、在建设控制范围内,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清流关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九、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清流关及其环境的设施,也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清流关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公民都有保护文物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550-8041017)。经调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