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需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报市人社、财政、卫生部门审批。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月31日前)
本次改革任务完成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总结评估报省,迎接省考核验收。
以上步骤,各地结合实际,可同步开展,也可交叉进行,力争提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各地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省其他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各级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纪检(监察)、组织、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对核定编制、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阶段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要规范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设立基层医疗单位财务管理中心,实行集中核算,经费统管。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市、县(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个环节的检查指导,实行包保责任制。市发改、编制、卫生、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各负责包保一个县(市、区);各县(市、区)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位县里的副局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体制机制顺利转型,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