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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同时,探索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按照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业务收入的1%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

  (六)推进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改革,建立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资产等一体化管理,逐步建立严格的村医服务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确定的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各县(市、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三、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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