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社、建设、民政、通信、铁路、电力、物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救援支持。 市人社局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遗物的处理;市建委负责安排自来水公司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局部保障。安排新奥燃气公司对事故区域燃气管道进行保护,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关闭后的公共设施恢复工作。
(10)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发布,组织本市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统一安排接待新闻媒体记者采访。
2.3 日常工作机构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2.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抢救组、灭火救援组、安全疏散组、安全警戒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和专家技术组九个工作组织,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安监局、消防支队和质监局组成,人员由消防队伍、企业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该组由市安监局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该组由市卫生局负责。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消防支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该组由市消防支队负责。
(4)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
(5)交通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和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环保局、气象局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由市环保局负责。
(7)物资保障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发改委负责。
(8)专家技术组: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和事故危险涉及范围评估,提出划定事故的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影响区域建议,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9)新闻报道组:在市委宣传部指导和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3.1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市、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以上(Ⅱ级)事故及险情时,在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环境保护、质监等部门,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县市区安监、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当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属较大(Ⅲ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立即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4)在接到各县市区政府请求给予支援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较大(Ⅲ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经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后,启动滁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有关组成单位负责人,立即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市救援指挥部人员应按照职责规定立即就位,并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5)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根据省、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