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对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实施基层医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非试点县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对核定编制、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阶段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各级编制、发改、卫生、财政、人社、物价、药监、纪检、组织、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时序进度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的时序进度,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一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8月底前,非试点县卫生部门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库存药品清理。9月1日起全面实施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张榜公布零差率前后的药品价格。做好药品质量与供应的保障工作,确保基本药物供应不断档。二是推进保障制度改革。8月20日前,非试点县财政、卫生部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理工作。8月31日前完成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工作,并结合绩效工资实施等因素,科学编制2010年9~12月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预算。从9月1日起,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三是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非试点县编制部门认真测算、合理安排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10月底前,人社、卫生、纪检等部门完成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选聘、竞争上岗等各项工作,12月底前完成人员分流安置。四是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各县区卫生部门于12月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县级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细化量化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五是做好总结评估和检查验收。本次改革任务完成后,各县区要及时开展工作总结,于2011年1月份开展考核验收,上报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