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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厚,文物保护工作任务繁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一些地方忽视了文物保护,致使一些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遭到破坏,造成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文物事业承担着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树立文明形象,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处理文物与建设、旅游等工作关系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把文物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文物保护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内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凡涉及文物保护范围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申报,由文物管理部门根据其管理权限上报或自行组织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勘探完成后,文物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文物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各类建设工程的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可能实行原址保护。实行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制定保护措施,根据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大力推进第三次文物普查,全面掌握全市文物古迹的分布及保护现状,为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抓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工程规划,进一步加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及时划定和公布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树立标志碑;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遗存,抓紧进行登记、建档,建立完备的保护记录档案。认真做好大运河保护及申遗工作,加强运河沿线及周边环境整治,为大运河申遗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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