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0〕803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检查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卫生要求,或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应当依法查处。
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要依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