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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许昌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许昌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1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的《许昌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为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河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下同)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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