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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在检查车辆时,还要遵守以下两个必须:
  (一)必须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在来车相距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六)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七)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八)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九)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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