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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戴围巾、耳套;
2、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3、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4、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二)着装要求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2、有统一规定执法标志、胸卡、腰带的,在执法时要佩带整齐,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打杂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三)举止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1、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2、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3、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4、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公路执法时,要使用符合交通部《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标志和示警灯式样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