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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 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将对财力薄弱的盟市和旗县给予适当支持。
  (二) 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 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其中,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需同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备案)后实施。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是盟市、旗县此次列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2009年度盟市、旗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含改革性津贴补贴)和离退休职工年人均补贴水平;2009年度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以及此次拟核定绩效工资年人均水平(含离退休人员补贴年人均水平)情况;实施绩效工资后,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机关规范后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含改革性津贴补贴)差距情况;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情况。三是经费支出及经费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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