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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一般按月随工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二)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加强对盟市、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盟市、旗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以及条件相对艰苦的偏远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完善内部分配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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