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单位能耗同比不降反升的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于今年9月20日前公告。
三、预警调控内容及要求
(一)落实节能责任制,严格问责。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2010年盟市节能目标任务和1-8月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认真测算后4个月节能量,分析节能重点领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尽快制定今年后4个月可操作、能量化的节能目标措施,并于9月20日前落实到位,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以此作为对盟市今年后4个月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对完不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盟市,实行行政问责。
(二)认真落实电石、铁合金限产计划。“内政发电〔2010〕12号”文件已下达对各盟市的电石、铁合金限产计划。对今年前8个月超限产指标盟市的硅铁、铁合金企业(包括自备电厂),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要从9月15日起停止供电;对电石、铁合金接近限产指标的盟市,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列出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及停产、限产时间,通知当地供电部门执行。同时,将上述企业名单于9月20日前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电力公司监督执行。
(三)限期淘汰落后产能。截至今年8月底,全区列入今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41户企业,已有36户关停,其中28户已拆除。包头市没有关停的5户钢铁企业,必须在9月底前全部关停。所有应拆除的企业,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拆除完毕。11月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盟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告。对不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盟市、企业实行项目限批。
(四)严格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电价政策。各盟市要按照“内政发电〔2010〕12号”文件第五、第六条要求,对本地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0〕93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执行临时差别电价、超限额加价政策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在9月底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从9月15日起对上述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