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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方案的通知

  (一)国有土地上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国有土地上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货币安置或异地实物安置两种方式进行,产权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货币安置
  依据宁政〔2004〕30号文件补偿标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房屋价格上浮15%予以货币安置。
  2、异地实物安置
  国有土地上商业、办公用房采用政府统一建设安置和协议置换两种方式。选择政府统一建设安置的,集中安排在火车站附近的商业、办公安置区,按原面积建还,不相互找补差价,其附属物、构筑物评估后实行货币补偿;选择协议置换的,由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集体土地上经确认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结构、附属物等实际情况,依据宁政〔2004〕30号文件补偿标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房屋价格上浮15%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不再进行实物安置。
  第十一条 过渡费、搬家费及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过渡费、搬家费、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均按《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的通知》(宁政〔2004〕30号)文件执行。
  (二)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产权人自营的商业企业停业期间自行过渡的,其职工停业期间经济损失补偿参照上年度西宁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予以发放,期限为12个月,人数按告知拆迁前一个月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人数为准;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场所进行过渡的,其职工不再发放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确保安置工程如期开工,抓好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安置房工程质量,市监察局、房产局负责监督检查安置房建设的进展及工程质量,确保安置工程如期、保质建成。
  第十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解决被拆迁户拆迁安置后的劳动就业、生活保障、子女入学、户籍迁移等问题。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搬(拆)迁期限内完成搬(拆)迁任务。对无故拖延、拒不搬迁,妨碍征迁及工程建设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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