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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方案的通知

  第五条 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进行房屋及各类附属物的新建或改建。坚决制止抢建、抢搭、抢装修等行为,对擅自搭建的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原则上不采取回迁安置方式,均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
  第七条 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群众多、企事业单位多,动拆范围广,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广泛宣传,统筹协调,科学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部分 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

  第八条 土地征用
  (一)征用集体土地的,依据青政办〔2006〕1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藏铁路西格段增建二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执行。
  (二)占用国有划拨用地的,无偿收回。
  (三)以协议方式(含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原协议出让价格的基础上按使用年期均价核减后补偿剩余部分。
  第九条 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户进行。
  (一)城市居民住宅房屋
  城市居民房屋拆迁分货币和异地实物补偿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户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1、货币安置
  依据宁政〔2004〕30号文件补偿标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房屋价格上浮15%予以货币安置。
  2、异地实物安置
  城市居民按非成套住房和成套住房分别安置,非成套住宅房屋先进行货币补偿,再购置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成套住宅房屋实行异地安置,按原房屋同等面积建还,不相互找补差价,房屋附属物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由政府集中统一建设,房屋单价以政府指导价为准。
  拆迁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城市居民低保户,由政府统一提供廉租住房安置。
  (二)村民住宅房屋
  依据宁政〔2004〕30号文件补偿标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房屋价格上浮15%予以货币补偿。村民安置房按政府批准的新村规划进行建设,由村两委会负责统一安置。
  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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