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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5. 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征收标准。

  1. 国有独资企业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 10 %- 30 %的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剩余部分为国家所有,经批准后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交。

  3. 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4.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5. 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出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 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和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 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 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和全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及分工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交通、商贸、文教等国有企业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预算单位)。

  (三)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执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1.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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