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 2007 〕 26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008 〕 21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全市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 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 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收入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1.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3. 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