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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三)评审:检查考核后,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名单,并召开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集体评审,初步确定。
  (四)公示: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初定的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 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命名:经公示未发现问题的,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颁发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牌匾,进行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六)复核:对于已获得命名的企业和工业园区,每 2 年复核一次。复核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经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取消其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称号,收回牌匾。企业发生重大恶性事故、重大群体上访事件、重大群体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同上处理。

  六、激励和制约措施

  (一)创建活动实行定期申报、考核。凡达标单位,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授予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和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称号。 获得市级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和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称号的单位择优向省创建办报送申报材料。

  (二)对荣获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和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称号的单位,免予当年劳动常规检查,并且作为社会信用评估体系的信息和资源向社会公布。

  (三)被授予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和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称号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评选各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同时作为各级文明单位评选的依据之一。

  (四)凡没有评为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和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的,不得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和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七、 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创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考核评定办法。要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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