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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2. 企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3. 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违法使用童工。

  4. 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 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近三年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6.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

  7. 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8.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9. 工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引导职工爱岗敬业,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并认同企业文化。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促进企业发展献技出力。

  10.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近三年没有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标准

  1. 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2. 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五、评审程序
  (一)自评:申报企业和园区应对照创建标准和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及时整改完善。自查、自评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经无记名投票,职工(代表)综合满意率达 80% 以上视为自查、自评合格。

  (二)申报:申报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企业的申报工作,并认真做好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推荐评选工作;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活动” 每两年评选一次。各企业和工业园区在自查基础上,向 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和主管局上报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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