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根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鄂办发 〔 2008 〕 23 号)和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下发的《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劳社函 〔 2006 〕 250 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 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活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全面开展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促进《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进一步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创建目标
自 2010 年起,通过每两年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在全市大部分企业中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方面要推动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保护、调动、发挥好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 “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的目标,为加快 “鄂南经济强市” 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创建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发区)
四、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
1. 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 100% ,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