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养殖业品种;
(二)水稻、棉花、花生、油菜、柑橘等种植业作物;
(三)森林(公益林和商品林)。
第五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分险种、按比例承担。具体补贴比例,按照《江西省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江西省林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也可动员龙头企业为农户承担部分保费。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六条 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省财政厅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省财政预算。市、县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上报保费补贴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农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险种,以及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二)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包括拟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种植面积(牲畜存栏)、投保规模、保障金额、风险责任和费率等,以及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工作措施。
(三)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计划。根据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和现行政策,对拟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金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见附件1)。省财政厅审核后,安排省级财政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财政部申请下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
第八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在申请保费补贴时或最晚至次年3月上旬,按规定格式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承诺函(见附件2),确认本级和所辖县级财政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
第四章 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第九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公益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省级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季度,省财政对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并将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全年预计保费补贴的60%预拨。下半年,省财政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预拨情况,将剩余的保费补贴资金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