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是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的第一步,是继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后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细则,并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中职学校要成立农村、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免学费工作。
  2、加强制度建设,保证资金安全。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要切实加强中职学校学籍管理,严格专业审批,禁止在未经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非涉农专业列为涉农专业;要严格实行电子注册制度,认真执行“非全日制”注册制度,杜绝虚假注册、多重注册行为;要切实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禁止擅自扩大免学费范围。各中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中职免学费资金的审计监督,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3、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对民办中职学校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不得借免学费之机提高学费标准。各中职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变相增加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l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职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