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人:韩秉文
责任期限:2010年底前完成
5、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人:马自祥
责任期限:2010年底前完成
6、海原县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
责任单位:海原县政府
责任人:马新民
责任期限:2010年底前完成
7、按照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资源,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经办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人:韩秉文
责任期限:2010年底前完成
8、9月底前,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2010年底前,完成医疗保险“一卡通”系统建设,实现参保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可直接刷卡结算。加快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9月底前,实现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人:韩秉文
责任期限:按本条规定时限完成
9、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年底实现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人:韩秉文
责任期限:2010年底前完成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率不低于90%;对基本药物质量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切实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需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支持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人:马桂岚
责任期限:2010年底前完成
11、对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物价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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