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首都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市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区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第六条 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